佳禾食品: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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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禾食品: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30 17:34:15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3-033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1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6,000,900.00 元(含税)。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5   -    2023/6/6   2023/6/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公司全体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国际金融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

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10 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

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81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问题,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3497711-836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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