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3日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根据《规范》,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功能包括: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业务咨询;负责与行政审批、复议应诉等相关的服务事项等十个方面。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包括,除了接待群众咨询以及引导法律服务外,还需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并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 (居)法律顾问工作等六个方面。
《规范》规定,在办公场所方面,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原则上,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原则上面积则不少于50平方米。
据悉,目前,全省已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省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个、公共法律服务站1527个、法律服务工作室1.7万个。(记者 汪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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